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如何處理

導讀: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一、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如何處理
1、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情形包括那些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包括以下這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