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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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坐牢算是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嗎坐牢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但要認定分居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導致還需要證據支持。法律上面的分居離婚要求夫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此時分居的時間還要持續兩年在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情形的第11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那么坐牢算是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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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關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事實婚姻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那么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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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僅解除雙方的人身關系并無財產分割的內容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應予再審的規定可以立案再審。評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除婚姻人身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本案能否立案再審法院似乎處于兩難之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那么從本案看解除婚姻人身關系案件再審的特殊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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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橐龅怯洍l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此協議離婚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那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離婚可以委托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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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婚姻法準予離婚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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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榍盎加嗅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橐龇ㄒ幎胁坏迷缬?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那么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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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判離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2條男女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方被宣告失蹤另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是否存在以上情形需要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加以判斷。那么法定判離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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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種情形之的婚姻無效。那么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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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關于法定判決離婚的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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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七種情形: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當個人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合法權益時,法律允許受害人申請懲罰性賠償,第一種情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當個人或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妨害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時,法律規定允許受害人提起懲罰性賠償的訴訟,第六種情形:違反婚姻家庭法律的行為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之一,當個人侵犯他人婚姻、家庭權益時,被侵犯方可提起懲罰性賠償,通過揭示這七種情形,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情形對于維護公正、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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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居滿兩年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嗎,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有哪些不能自動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實踐中當事人對該條款存在很多誤解。3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我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分居滿兩年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嗎,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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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ldquo,無論是依法登記結婚,還是依法成立的事實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dquo,重婚主要有三種情形: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此處的&ldquo,目前,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限定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上加親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是不再被允許了,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從倫理和優生方面的考慮。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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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如果方有過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夫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于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那么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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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哪些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不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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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不得離婚的情形(一)女子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三)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一)婚姻法第32條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經調解無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配偶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惡習等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局滿兩年的5被告被宣告失蹤的。那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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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法定情形未判決離婚,但是法院認可了原告舉證的對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進行了否定評價!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第一次訴訟不需要委托專業律師,其實不然。第一次訴訟即使不判離,但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第二次的鋪墊,可謂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結婚后沒有夫妻生活,可以撤銷婚姻嗎?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