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解除婚姻人身關系案件再審的特殊情形

導讀: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僅解除雙方的人身關系并無財產分割的內容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應予再審的規定可以立案再審。評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除婚姻人身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本案能否立案再審法院似乎處于兩難之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那么從本案看解除婚姻人身關系案件再審的特殊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僅解除雙方的人身關系并無財產分割的內容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已發生法律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應予再審的規定可以立案再審。評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除婚姻人身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本案能否立案再審法院似乎處于兩難之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關于從本案看解除婚姻人身關系案件再審的特殊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甲男和乙女同到法院要求離婚甲男向法院隱瞞了乙女系精神病患者的事實。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僅解除雙方的人身關系并無財產分割的內容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已發生法律效力。一周后乙女父親提出其女在調解時患有精神病甲男故意隱瞞乙女患精神病的事實導致法院未通知乙女的法定監護人到場參與調解該案的處理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經查乙女在調解時確實患有精神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分歧對本案能否立案再審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可以立案再審。理由是在調解時乙女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在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場的情況下其所作出的決定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調解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應予再審的規定可以立案再審。此外如不立案再審則不利于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會給動機不良的另一方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機會法院立案再審可以使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獲得救濟。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立案再審。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雙方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已經通過法院調解分開了該生效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法院應維護調解協議的穩定性不應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同時對涉及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一旦生效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可能與他人建立新的婚姻關系而新的婚姻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不允許隨意廢除。
評析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除婚姻人身關系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本案如不予受理再審申請則對精神病人乙女來說是不公平的其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對本案能否立案再審法院似乎處于兩難之地。
筆者認為對本案是否再審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甲乙有一方已再婚則不能立案再審。理由是提起再審涉及到再婚者配偶的婚姻權利對再婚者配偶來說其是善意無過錯的其完全有理由相信法院作出關于離婚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如果甲乙均未再婚則不存在影響第三人婚姻權利的情形可以立案再審。理由如下
1乙女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法定監護人未到場的情況下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違反了法定程序。民事案件應當是在當事人積極參與下而形成裁判調解結果這里的當事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否則得出的裁判調解結論侵犯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基本法律權利因而應當允許引發再審。法定監護人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法院在審理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訴訟的案件時依法應進行審查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否則法院作出的裁判或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就違反了法定程序也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同理如果調解時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也應當再審。
2在乙女法定監護人未到場的情況下達成關于離婚的調解協議違反了調解須自愿的原則。自愿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時要求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從表面上來看乙女是自愿同意離婚的但乙女系精神病人其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正確的表達自己的思想對作出同意離婚對其權利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應依法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乙女的這種自愿不是法律意義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因此對本案進行再審有法律上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