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與離婚的區別

導讀: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3、其他條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那么解除婚姻關系與離婚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通過訴訟離婚《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3、其他條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關于解除婚姻關系與離婚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婚姻關系與離婚的區別
解除婚姻關系包括離婚。其中男女雙方如何離婚,怎么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
1、進行離婚登記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通過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
1、當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系也可因當事人自愿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
但是,這些條件成就以后,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才能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應及時辦理其死亡手續等。
三、離婚的不同方式之間可以轉換嗎
基于離婚案件的復雜性,一般情況下都是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議,畢竟協議離婚時間短、費用低、壓力小。但涉及到財產數額較大,或者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下,協議的難度比較大,一方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由協議離婚向訴訟離婚進行轉換。在訴訟的過程,雙方也可通過自行協商或者通過朋友、家人的勸解,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撤訴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涉及到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轉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