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

導讀:
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如果方有過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夫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于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那么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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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
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如果方有過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
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即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就上述情形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夫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過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不能單純的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方或姘居方的手段不能強制維持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當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同時從某些方面來講這也是對無過錯方的種保護。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中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增進夫妻之間情感維護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秩序創建和諧社會。我國婚姻對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雙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當夫妻方有針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時配偶方以此提出離婚訴訟的可適用此條款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另外在實踐中還要適當地把握行為人所實施的這類行為的程度如果僅僅是偶爾實施并且性質不嚴重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著重對行為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明確指出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雙方和好。以便更好地貫徹執行“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這指導原則。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般都是些好逸惡勞不務正業終日游手好閑惹事生非之人。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又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以致家庭終日不得安寧染此惡習者常常壁皆空生活無以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籠。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配偶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間的感情遭到極大破壞從而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個重要因素。
當然法院對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還應著重審查其是否屬于屢教不改。對于那些情節較輕悔改態度誠懇能痛改前非對方亦能諒解的應當著眼于調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雙方相互關切愛憐敬重忠誠喜愛之情。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體現在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系等諸多情形。而這里所說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其具體表現為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系互相扶助等。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應當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導致兩地分居。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于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