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的必知知識

導讀:
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惟應注意的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重婚的本質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記僅僅是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劃分標準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也就是說除了沒有“以夫妻名義”外與事實上的重婚幾乎沒有區別。那么離婚過錯賠償的必知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惟應注意的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重婚的本質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記僅僅是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劃分標準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也就是說除了沒有“以夫妻名義”外與事實上的重婚幾乎沒有區別。關于離婚過錯賠償的必知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問
你好請問離婚過錯賠償的必知知識有哪些
畢節律師解答
離婚過錯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
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無過錯一方在最終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過錯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無過錯方的請求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在婚姻家庭關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都會存在一些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是對法定一夫一妻制度最大的挑釁和破壞之前我國僅僅通過刑法上的重婚罪予以規制雖有效地制裁了重婚者但是卻無法給因對方重婚而遭受心靈等各方面創傷的配偶予以有力的補償和撫慰社會損害沒有得到填補。同時使私法出現了坐視弱者權利被侵害而無法施以救濟的空白區域法律的漏洞顯而易見。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其納入民事侵權賠償救濟范疇是一大完善。惟應注意的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重婚的本質特征有否第二次婚姻登記僅僅是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重婚的劃分標準而已并非重婚的必然特征。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的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于“同居”的理解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里的“同居”應是僅指“姘居”主張立法用意并未將通奸包括在內另一種意見認為此處的“同居”不僅包括“姘居”而且包括偶爾的“通奸”行為。筆者同意前一種意見。首先認為此處的“同居”包括“通奸”依法無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即表現為同居雙方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在生活狀態上的完整性穩定性。也就是說除了沒有“以夫妻名義”外與事實上的重婚幾乎沒有區別。而通奸在時間上表現為短暫性與偶爾性雙方也沒有處于共同生活的狀態。其次從法律與道德不同的社會調控功能來看沒有必要將通奸劃入這個范疇。姘居具有的公開性對社會秩序和道德構成了嚴重的挑釁應由法律予以制裁通奸更多的是隱秘的行為應將其歸入道德的調整范疇以防止公權力對于私權的過分窺視和侵犯。這就是所謂的“把愷撒的東西還給愷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許多國家的司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英國在1970年澳大利亞在1975年新西蘭在1980年通過立法已經廢止了夫妻對第三人以通奸為由的一切訴權美國亦通過了判例予以廢止。即使象法國意大利等國家雖然仍承認通奸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但是也已沒有了受害方有權因對方的“通奸”而請求賠償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