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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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離婚過錯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橐龇ǖ?6條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情形之下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橐龇ㄔ?6條中明確規定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后馮某起訴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那么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離婚過錯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橐龇ǖ?6條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情形之下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橐龇ㄔ?6條中明確規定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后馮某起訴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關于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知識
離婚過錯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無過錯一方在最終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過錯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第46條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情形之下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規定比較的原則在現實操作起來也有一定的難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對此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婚姻法在46條中明確規定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
比如有一個案子劉某(女)和馮某(男)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雙方各方面的差異比較大所以逐漸產生很多矛盾。劉某從事的是保險工作接觸的人也比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關系密切馮某勸阻但無效。一日馮某跟蹤劉某與該男進入一住處馮某便堵在門口并打110110趕到后三人被帶到了公安局劉某和該男也交代了兩人確有不正當關系并做了筆錄。后馮某起訴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由于劉某并不符合46條規定的四種情況所以劉某的這個要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們所說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們判斷是否非法同居的時候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無操作性在離婚案中要證明舉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屬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個持續穩定的關系就更不易了。
關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我們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認事實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但是我們同樣遇到操作性不強這個困難。
此外關于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也是于法無據。
但是我們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系又不符合46條賠償范圍的我們通常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關于適用程序范圍的問題
應當適用于訴訟離婚同時也應當適用協議離婚。就是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之后如果發現另一方有46條規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還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賠償并非是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以非離婚損害賠償來要求賠償。
在適用主體方面出現了各地法院適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認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是過錯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由于無過錯方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可以個案分析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要求過于苛刻否則就起不到我們法律對過錯方懲罰的目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著適當的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條件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對于長期夜不歸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為有過錯方。在判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況下賠償的數額不能從共同財產中折抵而是從屬于其自己的財產中拿出。在實際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數額通常也不會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萬左右。
法官的告知義務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這種把告知義務強加給我法官的做法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有矯枉過正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