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以上兩種理解存在很大的區別,仍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為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可以視為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種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無過錯方,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第二種理解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為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有鑒于此,在法律對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沒有消除之前,在立法沒有修改之前,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于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方”,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采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那么過錯方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上兩種理解存在很大的區別,仍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為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可以視為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種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無過錯方,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第二種理解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為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有鑒于此,在法律對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沒有消除之前,在立法沒有修改之前,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于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方”,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采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關于過錯方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在這里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么,即何為無過錯?這里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為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為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為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為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并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
以上兩種理解存在很大的區別,仍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為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可以視為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種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無過錯方,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第二種理解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為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為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但不管我們做哪種理解,新婚姻法以無過錯作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都是欠妥的。
如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能夠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將是少之又少,因為不管是重婚、同居還是暴力,在復雜的現實中,促使一方做出上述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往往存在多種原因,如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妻子則顯然變成了有過錯,無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再者以第一種解釋認定有無過錯也是與侵權行為法的理論相違背的,侵權行為法上的違法行為和過錯都是針損害對結果而言的,違法行為需與結果有因果關系,過錯也是主觀對結果的一種態度,而非對中間行為而言。
以第二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絕大部分受害人將是無過錯的,因為照第二種理解,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并不構成侵權法上的過錯,妻子不關心丈夫可能是丈夫與她人同居的原因,但卻不是妻子因丈夫與她人同居而自身受到受害并離婚的原因,妻子不關心丈夫與其自身受到受害是沒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的,也是妻子無法預料的。但如果以第二種解釋認定一方的無過錯,無視另一方的誘因行為,對賠償義務方也是有失公平的。何況,在實踐中各種復雜的情形都會出現,要逐一仔細分辨另一方的一些誘因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上的原因也是十分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