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情形

導讀:
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么2022年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關于2022年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以下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奸、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并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范疇。
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于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于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引起離婚,并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系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二、賠償情形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民法典》婚姻編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進行裁量。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婚外情證據對離婚糾紛的影響
1、“婚外情”的概念
目前沒有“婚外情”的法律概念。我們認為,所謂“婚外情”,是指已婚人士與配偶之外的異性發生的某些違反《民法典》婚姻編規定的忠實義務,并產生不同程度身體接觸的行為。有學者認為,廣義的婚外情應分為四個程度層次:
(1)關系暖昧,即男女關系超越一般朋友程度,但具體已到何種程度證據不足。
(2)婚外性行為,即男女關系有性行為。
(3)同居,男女雙方已以共同生活形式在一起居住。
(4)重婚,指男女雙方已以夫妻名義或夫妻表象在一起穩定居住。
2、收集過錯證據的種類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收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是“過錯”呢?從實踐中看,過錯一般是指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制造偽證等行為。
離婚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
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重的問題,特別是舉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對于爭取自己的更多權益,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3、婚外情證據對法院判決的影響
應該說,在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舉證證明對方有過錯上,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但是,當事人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婚姻編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并且,當事人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斷章取義,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條款,而忽視了上下文的相關聯系,理解片面。另外一個特點,是受社會各種流傳的錯誤說法的影響,做了很多無用功。比如,社會上流傳著“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瑕疵觀點,使得自己在取證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的現象普遍存在。
目前對于“婚外情”證據最大的誤區在于,當事人過于在意取證的法律意義,以為取得了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或者是“通奸”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自己一定能處于主動,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離,或在財產上就能實質性地多分。實際上,雖然這些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單從法律角度來講,卻很難成為現實。因此,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處理協調當事人的期望值,要耐心向當事人解釋調查收集以上證據的法律作用及非法律作用,以求當事人的理解,以糾正當事人的思想誤區。
4、“保證書”的效力
如夫妻雙方簽訂“保證書”,約定如一方不忠,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保證書是一方對共同家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自己應當預料到如果再做出對不起另一方方的事情,離婚時過錯方不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保證書既體現了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故保證書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