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導讀: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ldquo,無論是依法登記結婚,還是依法成立的事實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dquo,重婚主要有三種情形: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此處的&ldquo,目前,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限定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上加親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是不再被允許了,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從倫理和優生方面的考慮。
婚姻無效是指因為婚姻不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而自始不具備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情形。簡單點講,無效婚姻是指已經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的男女,因為一方或者雙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將《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予以取消,現行規定屬于可撤銷婚姻。《民法典》規定了當事人的婚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即一方如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應當向如實向對方告知。如婚前沒有向對方告知,婚后被對方發現患病事實的,對方有權依法申請撤銷婚姻。《民法典》也修改了原先《婚姻法》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權限,這個也是民法典的一個進步,把這個權限交由更加專業的法院進行處理,這才是更加合理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情形。重婚主要有三種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此處的“有配偶者”是指已經合法登記結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已經依法成立事實婚姻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依法登記結婚,還是依法成立的事實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即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種情況下,婚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而仍與之結婚的,雙方均構成重婚。如婚外第三人不知道對方已經有合法配偶而與之結婚,則第三人不構成重婚,有合法配偶者構成重婚。
3、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的第三種情形就是,已經有合法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第三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很多,如公開舉辦婚禮,對外(鄰居、朋友等)宣稱雙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參加社交活動等。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目前,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限定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上加親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是不再被允許了,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從倫理和優生方面的考慮。直系血親之間結婚,有悖傳統倫理,敗壞社會風尚,故法律予以明文禁止。禁止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從優生方面考慮,因為血緣關系越近的男女,其生育子女出現健康問題的幾率就越大。旁系血親之間并非一律禁止結婚,而是只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超過三代的,則不在禁止之列。
三、未到法定年齡
結婚的事實條件之一就是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本條對結婚的最低年齡做了規定,即男性結婚必須年滿22周歲,女性結婚必須年滿20周歲才能依法登記結婚。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結婚的最低年齡,則不得結婚。如雙方通過其他手段騙取結婚登記的,或因登記機關未經嚴格審查而辦理登記的,都將因為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最低結婚年齡而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