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導讀: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2、財產問題的處理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之后所引發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現做如下分析,(1)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系的處理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類型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一、婚姻無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二、婚姻無效的后果有哪些
1、婚姻被宣告后從何時起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為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起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依據以上規定婚姻關系一旦被法院宣告為無效的則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既當事人之間自始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財產問題的處理
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之后所引發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現做如下分析,
(1)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系的處理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類型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增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
(2)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無效的財產關系處理
由于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系依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子女問題的處理
盡管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是依據婚姻發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雖然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并不會對父母和子女關系造成影響關于孩子的、、、繼承等都依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4、繼承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當事人之間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之間屬于同居關系。因此,雙方之間的同居關系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一方想要“離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
1、該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且雙方沒有夫妻之間的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2、因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其他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