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及其解除

導讀:
無效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結合,對于無效婚姻,我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明確規定,當存在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情況時,婚姻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是愛情的升華,然而,有的時候,兩個人雖然經過登記結婚,在法律上卻屬于無效婚姻,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無效婚姻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無論男女,在準備踏入婚姻之前,一定要清楚結婚的另一半是否是真的處于未婚的狀態,但由于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要想查詢到相關信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去民政局,不過要想調閱他人的婚姻檔案也是需要取得授權才可以的,一般情況下都是因訴訟需要,請律師代為查詢,還要找法院開相關的調查令才可以調看,如果個人想要調取婚姻登記檔案則需要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認定查詢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才可以調取查詢。
無效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結合,對于無效婚姻,我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明確規定,當存在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情況時,婚姻無效。然而確認婚姻無效只能由人民法院確認,因為無效婚姻不僅涉及婚姻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婚姻
(1)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
無效婚姻怎么解除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于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
如何解除無效婚姻關系
1、進行離婚登記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人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2、通過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可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脅迫的一方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確實存在脅迫的行為,該行為具有違法性;客觀上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產生恐懼心理而與對方結婚。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主觀方面,結婚時關于疾病的事項,如不因被隱瞞而發生錯誤認知,就一定不會結婚;客觀方面,所隱瞞的疾病必須相當重大或重要。具體哪些疾病屬于“重大疾病”并未明確列舉,這需要司法機關和有關的部門、單位在司法實踐中進行認定;被隱瞞的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謂“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對方患病。“應當知道”,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和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但是根據生活經驗、相關事實和證據,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運用邏輯推理可以推斷當事人知道對方患病。
無效婚姻的訴訟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5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