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 法院判婚姻無效

導讀:
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法院判婚姻無效家住南湖區鳳橋鎮一鄉村的吳某和蔡某,兩個人從小一起長大,青梅竹馬,甚是要好。無休止的爭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雙方都再也無法忍受,便選擇通過訴訟來了斷。因雙方系表兄妹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應屬無效;因此,原告吳某將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宣告婚姻無效。對于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無效婚姻,由婚姻當事人及當事人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那么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法院判婚姻無效家住南湖區鳳橋鎮一鄉村的吳某和蔡某,兩個人從小一起長大,青梅竹馬,甚是要好。無休止的爭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雙方都再也無法忍受,便選擇通過訴訟來了斷。因雙方系表兄妹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應屬無效;因此,原告吳某將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宣告婚姻無效。對于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無效婚姻,由婚姻當事人及當事人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關于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表兄妹結婚27年欲離婚法院判婚姻無效
家住南湖區鳳橋鎮一鄉村的吳某和蔡某,兩個人從小一起長大,青梅竹馬,甚是要好。吳某的父親和蔡某的母親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說,吳某和蔡某是一對表兄妹。看到他們整日形影不離,家人便產生了“親上加親”的念頭。
1986年,雙方訂立了婚約關系,1988年雙方在農村舉辦了婚宴,2年后還生育了一個兒子。
但沒想到這對表兄妹的“婚姻”,并沒有想象中的一帆風順。隨著時間推移,雙方開始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和爭執。2005年開始,雙方索性開始分居。
無休止的爭吵,加之多年的分居,今年5月,煎熬了27年的“婚姻”雙方都再也無法忍受,便選擇通過訴訟來了斷。
庭審中,承辦法官無意間發現了吳某和蔡某的表兄妹關系,雙方也都承認。
因雙方系表兄妹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姻關系應屬無效;因此,原告吳某將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宣告婚姻無效。
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的兩種情形,包括: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里的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這里的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現將其親屬稱謂列舉于下:(一)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二)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的情形,即男女一方或雙方有如下情形結婚的都屬于無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本案中的當事人就是表兄妹關系,屬于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