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

導讀:
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關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事實婚姻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那么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關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事實婚姻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關于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
關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系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