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婚姻無效

導讀:
且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婚姻,自無效的決定送達當事人之時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一、哪些情形下的婚姻無效
1、如下情形下的婚姻無效:重婚、雙方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且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婚姻,自無效的決定送達當事人之時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