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

導讀:
即當某項婚姻關系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于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項婚姻應予撤銷;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項婚姻仍為有效,并受法律保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那么撤銷婚姻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當某項婚姻關系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于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項婚姻應予撤銷;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項婚姻仍為有效,并受法律保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關于撤銷婚姻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撤銷婚姻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到庭嗎
撤銷婚姻糾紛當事人不可以不到庭。
撤銷婚姻程序:
1、查驗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中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二、何種婚姻為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某項婚姻關系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于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項婚姻應予撤銷;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項婚姻仍為有效,并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于脅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為,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同時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對于程序的選擇,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亦可向人民法院訴請撤銷。
三、撤銷婚姻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