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哪些時間提出

導讀: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民法典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哪些時間提出
1、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提出。
2、根據相關規(guī)定,一方因對方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在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請求撤銷婚姻一年的期限的算法
1、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2、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