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能自行作廢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那么居間合同能自行作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居間合同能自行作廢嗎
居間合同不會自行作廢但因居間合同產生糾紛的居間合同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就會失效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
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