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居間合同糾紛(居間合同起訴)

導讀:
雖然危某已完成居間委托行為,促成了陳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進場施工,但危某未盡到提醒義務,提醒陳某應以有資質的建筑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導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最終居間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部實現,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間服務費,判決上訴人支付剩余的居間服務費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并無不當,即使上訴人上訴主張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的事實成立,其簽訂了涉案《居間協議》,即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而涉案合同并未約定在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時,上訴人可自行調減,故上訴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居間合同糾紛判決書介紹工程約定支付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規定,陳某系個人,無建筑工程的資質,導致陳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被解除。施工合同被除并不必然導致居間合同即《不可撤銷承諾書》無效。因此,陳某再審主張《不可撤銷承諾書》無效,本院不予支持。 ——【(2021)閩08民再31號】
二、居間人是否完成居間義務的問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判斷居間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主要審查是否促成委托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及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與委托人的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不可撤銷承諾書》約定應簽訂“專業承包分包施工合同”,陳某自認其以哥哥的名義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并進場施工。陳某所簽訂的合同是由危某的居間介紹而簽訂,至于能否簽訂“專業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在于陳某是否以有資質的建筑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陳某以哪家建筑公司或個人去簽訂施工合同,不屬于危某所能控制的,故應認定危某的居間義務已完成。——【(2021)閩08民再31號】
三、關于居間費是否應當退還的問題。
居間報酬的請求權是以促成居間委托行為為條件,不以委托人是否實際盈利為條件。雖然危某已完成居間委托行為,促成了陳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進場施工,但危某未盡到提醒義務,提醒陳某應以有資質的建筑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導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最終居間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部實現,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及雙方在本案居間活動中的過錯大小,危某應退還陳某居間費90萬元。——【(2021)閩08民再31號】
四、關于居間費是否過高的問題。
涉案《居間協議》系雙方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涉案合同明確約定被上訴人負責與建設方溝通洽談并協助上訴人與客戶簽訂電梯按照合同,完成相應居間服務后,上訴人支付居間服務費66萬元?,F被上訴人完成了涉案合同約定的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上訴人應依約支付居間服務費。一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間服務費,判決上訴人支付剩余的居間服務費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并無不當,即使上訴人上訴主張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的事實成立,其簽訂了涉案《居間協議》,即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而涉案合同并未約定在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時,上訴人可自行調減,故上訴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并且,上訴人上訴所持被上訴人收取的居間服務費與事實不符的理由與涉案合同載明的內容不符,上訴人如認為其為被上訴人欺詐,應依法主張權利。據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黔01民終7309號】
五、關于施工方實際施工工程量少于合同約定工程量的情況是否可以要求減少居間費的問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被告雖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居間合同,但雙方對此并無異議,故雙方的居間法律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的居間費用的支付標準是以促成原告與案外人成功訂立勞務承包合同的工程量為準還是以原告實際施工量為準。因沒有書面合同可循,從當事人雙方舉證來看,原告先行與案外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后向被告支付居間費2萬元,并約定待下剩工程款到位后再給付剩余款項,且原告與案外人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中寫明:外墻外保溫面積暫定10萬平米,并未對工程量作出確定,綜上所述,本院兼顧公平公正原則酌情考慮,被告應向原告退還7500元居間費。
發生居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系;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于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四)委托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發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
如果居間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參加訴訟。
居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好?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