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服務買賣合同糾紛(居間服務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導讀: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四)委托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發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如果居間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參加訴訟。
發生居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
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系;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為是否屬于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四)委托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發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
如果居間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參加訴訟。
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
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
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1】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xx路xx號,聯系電話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201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
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
而對于201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000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
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居間合同爭議糾紛答辯狀【2】
答辯狀
答辯人:··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訴被告·····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作為被告依法答辯如下:
第一、···夫婦為改善居住條件,2013年9月5日通過南京····有限公司尋找合適房源,原告業務員僅帶被告··看過一處房產即忽悠被告簽訂《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稱該合同),約定賣房者將位于秦淮區石鼓路···的房產出賣給···夫婦。
但是簽訂該合同后,···發現該房產商業用房率較高,人員繁雜,不適宜家庭長期居住,且···夫婦即準備要生孩,不適合在此環境下靜養。
南京···有限公司在給孫亮介紹此房時故意隱瞞上述情況,誤導···倉促簽訂該合同,該房屋的狀況與···的實際需求出現嚴重偏差。
第二、三方簽訂的該合同明確約定乙方主體為···,但是落款簽字僅僅只有···簽字。
同時,原告要求···簽署了承諾書。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案中,對于購買房產如此重大的事項,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同意,作為專業機構的原告在明知···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唆使···簽訂了三方合同。
原告要求···簽署的承諾書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
該合同簽訂之后,···也沒有追認,因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追認應認定為合同未生效。
第三、秦淮區石鼓路···的房產于 年 月 日通過原告賣給他人,原告因此也獲取了中介服務費。
因此作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無法達成而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不應承擔任何中介服務費,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騙行為,為了賺取中介費,在明知··沒有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簽訂該合同。
原告應該自行承擔后果。
答辯人:
居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好?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居間合同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處理居間合同糾紛需要注意認定居間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委托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委托買賣雙方為居間人保管的定金發生爭議時居間人應否參加訴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處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 即 中介合同 ,也就是處理房屋中介 合同糾紛 的注意事項,包括:
1、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 是否可依約主張 違約金 或服務費;
2、委托人規避中介人私下簽訂 買賣合同 是否構成違約;
3、委托買賣雙方為中介人保管的 定金 發生爭議時中介人應否參加 訴訟 。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