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最高收費標準

導讀: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對于居間費的支付,應該先了解收費標準,以及收取方式,這個案例可以說明,在居間合同中,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收取居間費的具體金額,并且在收取時必須按照標準收取,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不負責任的居間人卻濫用職權,對業務方和交易方高收取居間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27條規定:居間合同,居間人憑委托人的委托,為其與交易人訂立合同,根據委托人與交易人之間的協定收取報酬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收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款萬分之六,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居間人也應該在收取居間費時,嚴格遵守標準,合法合規地進行服務,這樣才能夠實現居間服務的良性循環,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案例一:2016年,南京市民小李在南京某綠城房產公司通過該公司的中介人員購買一套房,中介人員收取居間費2萬元。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居間服務行業興起,其中就包括房產中介、旅行社、賽事票務等行業。而這些行業的發展,也讓居間合同這一法律概念變得格外重要。
居間合同,簡單來說就是指居間人在自己的業務范圍之內,代表其他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一種合同。原則上講,居間人具有幫助提高交易效率、彌補交易信息不對稱等功能。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不負責任的居間人卻濫用職權,對業務方和交易方高收取居間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種現象進行了限制。
我國《合同法》第127條規定:居間合同,居間人憑委托人的委托,為其與交易人訂立合同,根據委托人與交易人之間的協定收取報酬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收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款萬分之六,超過的部分無效。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居間合同最高收費標準。
那么,在實際案例中,這個標準是如何應用的呢?
案例一:2016年,南京市民小李在南京某綠城房產公司通過該公司的中介人員購買一套房,中介人員收取居間費2萬元。小李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只看了一下“居間費”三個字就簽了字。2017年,該公司被檢查出違規收取居間費,因此存在居間費收取過多的情況。
針對該案,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和住房保障管理局要求該公司返回多收取的居間費,并處以罰款。這個案例可以說明,在居間合同中,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收取居間費的具體金額,并且在收取時必須按照標準收取。
案例二:2018年,某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一家旅游代理公司向旅游者收取了高額的居間費,旅游者因此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后,旅游代理公司被判處退還多收取的居間費和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用。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對于居間費的支付,應該先了解收費標準,以及收取方式。同時,如果遇到居間費過高的情況,應該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應用最高收費標準,就可以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總之,在居間合同中,消費者應該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居間人也應該在收取居間費時,嚴格遵守標準,合法合規地進行服務,這樣才能夠實現居間服務的良性循環,促進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