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合同賣房是否有效

導讀: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產權證上只登記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處分共同財產必須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房屋已經進行了交付或過戶登記合同不僅是有效的沒有交付或者過戶的還應當繼續履行。
一、夫妻一方簽合同賣房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不能絕對定論為無效或有效須綜合判斷
1、無效。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產權證上只登記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處分共同財產必須經過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2、有效。
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房屋已經進行了交付或過戶登記合同不僅是有效的沒有交付或者過戶的還應當繼續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3、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4、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6、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