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是否合法

導讀:
2005年8月,王某作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給付撫育費300元。二審法院認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都是法定存在的,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林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進行了改判。小林的父母雖因關系不睦而長期分居,小林隨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與王某分居而不盡對小林的撫養義務,否則違反法律規定。成某不能以其與王某未離婚,王某的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推卸法定的撫養義務。那么分居期間,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8月,王某作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給付撫育費300元。二審法院認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都是法定存在的,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林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進行了改判。小林的父母雖因關系不睦而長期分居,小林隨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與王某分居而不盡對小林的撫養義務,否則違反法律規定。成某不能以其與王某未離婚,王某的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推卸法定的撫養義務。關于分居期間,子女不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是否合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王某(女)與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瑣事夫妻關系不睦,2003、2004年成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后夫妻關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攜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給付撫育費300元。
【分歧意見】
對夫妻分居期間,子女是否有權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給付撫育費,對案件的處理一、二審法院明顯存有分歧: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王某、成某雖因夫妻關系不睦分居,但婚姻關系仍然存續,雙方對婚生子小林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目前小林隨母生活系其父母夫妻關系不睦所致,并非成某不愿盡撫養義務,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的收入也屬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收入也足以滿足其二人的生活,其將部分收入用于撫育小林,應視為其經手用夫妻共同財產撫育小孩,而不能說成某未盡撫養義務。故小林要求成某給付撫育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都是法定存在的,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林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進行了改判。
【分析點評】
筆者同意二審法院的意見。
首先,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法律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由此可見,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其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義務都是法定存在的。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林的父母雖因關系不睦而長期分居,小林隨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與王某分居而不盡對小林的撫養義務,否則違反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