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房屋贈子 離婚后能否撤銷

導讀:
后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協議離婚,兒子小王隨鄧女士生活;動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自愿放棄各自所有的權利,將產權變更至小王一人名下。王先生辯稱,動遷房的贈與并未實際履行,且該房產權一直登記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權依法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產為王先生、鄧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在離婚時已將該房贈與兒子小王,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無權單方面撤銷。案例分析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王先生與鄧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系爭房屋為共同財產,并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那么約定房屋贈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協議離婚,兒子小王隨鄧女士生活;動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自愿放棄各自所有的權利,將產權變更至小王一人名下。王先生辯稱,動遷房的贈與并未實際履行,且該房產權一直登記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權依法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產為王先生、鄧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在離婚時已將該房贈與兒子小王,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無權單方面撤銷。案例分析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王先生與鄧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系爭房屋為共同財產,并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關于約定房屋贈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王先生與鄧女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一套動遷房,該房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協議離婚,兒子小王隨鄧女士生活;動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自愿放棄各自所有的權利,將產權變更至小王一人名下。2007年9月,王先生與鄧女士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2008年10月,王先生搬出了動遷房。但他們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010年4月,王先生以48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出售給案外人張小姐。2010年5月,動遷房產權變更至張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王和鄧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王先生與張小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該訴請。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后,小王于去年再次起訴,要求將動遷房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辯稱,動遷房的贈與并未實際履行,且該房產權一直登記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權依法撤銷贈與。鄧女士辯稱,兩人離婚時已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小李,小李所稱屬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產為王先生、鄧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在離婚時已將該房贈與兒子小王,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無權單方面撤銷。因此,法院判決動遷房產權歸小王所有,王先生、鄧女士應配合小王辦理產權變更事宜。
案例分析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王先生與鄧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系爭房屋為共同財產,并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現王先生未舉證證明雙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該財產分割協議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故雙方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王先生與鄧女士離婚協議的約定,系爭房產為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約定將該房贈與兒子小王。該贈與系王先生與鄧女士共同向小王贈與財產的行為,是共有人共同贈與,而非王先生單方贈與。王先生不是贈與財產完全的所有人,因此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條款。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