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分割問題

導讀:
2004年初雙方感情破裂,面臨離婚,李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李某的丈夫卻認為,這套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的,結婚后也是用自己工資還的月供,應屬他的個人財產,李某無權要求分配。即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李某的丈夫來說,婚前首付的8萬元房款法律認定是屬于李某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所以對于房屋增值部分,李某是有權利主張分配的。那么婚前房產分割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初雙方感情破裂,面臨離婚,李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李某的丈夫卻認為,這套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的,結婚后也是用自己工資還的月供,應屬他的個人財產,李某無權要求分配。即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李某的丈夫來說,婚前首付的8萬元房款法律認定是屬于李某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所以對于房屋增值部分,李某是有權利主張分配的。關于婚前房產分割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和丈夫于1998年結婚,其丈夫于婚前(1997年)買了一套商品房,已首付了約8萬元房款,并辦理了房產證,房屋總價款為35萬元,其余房款以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還款期限為10年。婚后,雙方以共同收入于2003年就還清了全部銀行貸款本息。2004年初雙方感情破裂,面臨離婚,李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雙方就房屋產權的問題各持己見,加之這套房子已經增值,雙方更是互不相讓。
雙方的不同觀點為:
李某認為,這套房子雖然是丈夫婚前購買的,但結婚前丈夫僅支付了8萬元的首付款,大部分房款都是結婚后用兩人共同收入償還的,所以這套房子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配。
而李某的丈夫卻認為,這套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的,結婚后也是用自己工資還的月供,應屬他的個人財產,李某無權要求分配。
律師點評:
首先是要明確兩個法律概念:一是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含義。即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二是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次是要明確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對于李某的丈夫來說,婚前首付的8萬元房款法律認定是屬于李某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律師認為: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