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導讀: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物正常使用損壞承租人要賠償嗎
1、在實踐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所謂按照租賃物的性質是指按照租賃物本身的屬性如客運汽車是用來運送旅客的而不能用來運輸貨物。
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換句話說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致其損壞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規定民法典第百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