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致租賃物損壞誰賠償

導讀:
打球過程中,張某一次正常回球,導致球柄斷裂。網球場稱該球拍價值500元,不僅沒收張某押金200元,還要求張某另行賠償300元。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予賠償。張某交納一定的押金,即是對使用網球拍可能被損壞的擔保,現在球拍被損壞,在押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損失的情況下,張某還應另行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張某在打球過程中,正常使用球拍,不存在違規或不當使用,其對球拍的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致使租賃物損耗、折舊、甚至損壞等,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那么承租人致租賃物損壞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球過程中,張某一次正常回球,導致球柄斷裂。網球場稱該球拍價值500元,不僅沒收張某押金200元,還要求張某另行賠償300元。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予賠償。張某交納一定的押金,即是對使用網球拍可能被損壞的擔保,現在球拍被損壞,在押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損失的情況下,張某還應另行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張某在打球過程中,正常使用球拍,不存在違規或不當使用,其對球拍的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致使租賃物損耗、折舊、甚至損壞等,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關于承租人致租賃物損壞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張某到一網球場打球,租賃網球場球拍一副,并交付押金200元。打球過程中,張某一次正常回球,導致球柄斷裂。網球場稱該球拍價值500元,不僅沒收張某押金200元,還要求張某另行賠償300元。雙方遂起爭議。
【分歧】
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致租賃物損壞是否應予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予賠償。張某交納一定的押金,即是對使用網球拍可能被損壞的擔保,現在球拍被損壞,在押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損失的情況下,張某還應另行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不應賠償。押金只是對網球拍在被惡意使用或不當使用致使損壞的情況下所作擔保,張某是正常使用,網球場在收取租金后,對這種正常使用情況下可能存在的損壞應自負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張某在打球過程中,正常使用球拍,不存在違規或不當使用,其對球拍的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致使租賃物損耗、折舊、甚至損壞等,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因為承租人在占有并使用該租賃物時,是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上述對價即是對租賃物可能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損耗、折舊、甚至損壞的補償,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造成租賃物損壞而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交納押金的行為,確實是對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損壞的一種擔保,但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否則,也只有在承租人對租賃物存在惡意使用、不當使用或者遺失等非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租人才能予以沒收,甚至要求承租人賠償。
作者: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致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