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房產順位抵押

導讀:
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后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后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那么怎樣理解房產順位抵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后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后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關于怎樣理解房產順位抵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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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房產的抵押,大多數的企業人員可能會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的。那么最近有好多人都問什么是房產順位抵押,我相信有很多人對這個詞語都比較陌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房產順位抵押有哪些注意事項值得我們去注意的呢?下面就讓我們律師365的小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怎樣理解房產順位抵押
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王利明教授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于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后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于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關系問題。《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于不動產抵押采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
(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為標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后登記的抵押權;
(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二、房產順位抵押注意事項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該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后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后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前一順位抵押權人已將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全部受償完畢后,后一順位抵押權人將無法實現抵押權,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優先受償的順位則是決定抵押權人能否實現抵押權的關鍵。在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后所得的價款清償的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這一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而在同樣已登記的抵押權中,決定受償順序的是登記時間。登記時間則是登記機構將抵押登記核準登記并記載于登記簿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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