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交易?債權可以買賣嗎?

導讀:
債權交易又稱債權轉讓或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務人拖延不還款,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有些債權人決定向法院起訴太麻煩,因此想把債權賣給第三人。這種轉賣的行為被稱之為債權轉讓行為。債權人將債權出賣給他人,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盡到通知義務即可。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債務人轉讓債務時,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那么什么是債權交易?債權可以買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交易又稱債權轉讓或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務人拖延不還款,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有些債權人決定向法院起訴太麻煩,因此想把債權賣給第三人。這種轉賣的行為被稱之為債權轉讓行為。債權人將債權出賣給他人,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盡到通知義務即可。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債務人轉讓債務時,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關于什么是債權交易?債權可以買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交易又稱債權轉讓或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法律上肯定了債權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并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說明: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債權轉讓需符合以下法律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通常情況下,一筆債權形成需要債權人做好大量的風險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債務人資金用途、資產狀況、償債能力、社會關系、信用記錄等的考查。在確認債務人具備承貸資質后,還需要通過一系列擔保、抵押或質押等手續保證債務安全,這過程中需要過硬的專業經驗和技能,也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通常情況下債權形成都是在專業放貸組織和個人圈子中。由于資金體量問題,通常債權人的收益與其資金規模成正比;而另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普遍情況,債權轉讓能使受讓人享受到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資金回報,于是通過債權轉讓可以實現雙方共贏,各取所需。
債權可以買賣嗎?
債權可以賣掉。債務人拖延不還款,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有些債權人決定向法院起訴太麻煩,因此想把債權賣給第三人。這種轉賣的行為被稱之為債權轉讓行為。債權人將債權出賣給他人,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盡到通知義務即可。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債務人轉讓債務時,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不發生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