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關于債權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損害行為,這種損害行為即可為債人的單獨行為:如贈予行為,也可為合同行為,如低價出賣財產的行為,同時,行為須為以財產為目的的行為,但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不在可撤銷之列:
1、無效行為
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無撤銷的必要。
2、事實行為
可撤銷的行為須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得撤銷,如債務人對財產的拋棄。
3、非以財產不目的行為
如以勞務、身份為目的的行為不得撤銷,原因是此類行為不符合撤銷權制度的宗旨。
4、不作為
在某些情況下,因債務人的不作為造成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但因不作為無從撤銷,故不得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重大誤解合同致債務人損失,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5、拒絕取得利益的行為有人主張應在可撤銷之列,如臺灣最高法院1980年臺上字第847號判決就放棄繼承權問題的認定中認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如繼承開始后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行使撤銷權,催天下小編認為,撤銷權的行使,在于回復債務人的資力,而不在于嗇債務人一般擔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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