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導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能夠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撤銷權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那么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能夠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撤銷權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關于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能夠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是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
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客觀狀態(tài)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1、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yǎng)或者終止收養(yǎng)、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fā)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tài)為已足。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稱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第24條)是指基于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3)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