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當事人問題

導讀:
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撤銷權之訴主要的目的是撤銷債務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因此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應由債權人舉證。不論債務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須具備撤銷權成立之客觀要件。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當事人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撤銷權之訴主要的目的是撤銷債務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因此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應由債權人舉證。不論債務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須具備撤銷權成立之客觀要件。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當事人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當事人問題
1、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2、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參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參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加以證明的責任。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有兩種含義:一是誰主張,就由誰提供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二是,指不盡舉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舉證不能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即結果意義上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之訴主要的目的是撤銷債務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因此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應由債權人舉證。不論債務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須具備撤銷權成立之客觀要件。
故關于客觀要件之事實,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這些應由債權人舉證。債權人舉證的困難之處就是原告是否要對債務人、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的主觀惡意負舉證責任,一般認為對于無償行為,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人之行為有害于債權,無須證明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對于有償行為的舉證責任的情形,筆者認為,從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來看并不要求債務人具有惡意只要求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況下就可以行使撤銷權。筆者認為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只要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即可提起撤銷權之訴,如果要求債權人舉證證明債權人主觀有惡意,在目前國人信用比較低的情況下,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