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有權審查物業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嗎?

導讀: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管理費用。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贏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實行包干制的,物業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業主大會主要考核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沒有審計權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那么小區業主有權審查物業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管理費用。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贏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實行包干制的,物業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業主大會主要考核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沒有審計權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關于小區業主有權審查物業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要看小區物業管理費的形式。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管理費用。也就是說,物業管理費有兩種存在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贏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節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包干制的,物業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業主大會主要考核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沒有審計權利。但是實行酬金制的,五月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與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管理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