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導讀:
今天就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存在開發商對小區物業管理的情況,但由于開發商作為建筑單位,專業技能缺乏,不利糾紛的解決。在前一種情況下,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一個部門,與開發商是從屬關系,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對外的所有活動均需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那么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就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存在開發商對小區物業管理的情況,但由于開發商作為建筑單位,專業技能缺乏,不利糾紛的解決。在前一種情況下,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一個部門,與開發商是從屬關系,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對外的所有活動均需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關于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居住在小區一般來說,是離不開和物業打交道的,這幾年物業的發展是比較迅速的,在物業管理中出現的糾紛也是迅猛,其中關于業主拖欠物業費是比較典型的糾紛。今天就拖欠物業管理費會有哪些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一、法律關系問題
在業主購房及居住過程中,出現的主要當事人有:業主(購房人)、開發商、物業公司,存在的法律關系有: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的前期選聘及物業交接管理關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與房屋維修法律關系、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及業主之間因相鄰產生的相鄰法律關系及因侵權等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雖然在同一主體身上可能產生多個法律關系,如業主也是購房人,與物業公司產生物業管理法律關系,與開發商產生房屋買賣法律關系,與其他業主產生相鄰關系,但需明確的是這些法律關系之間是彼此獨立的,因此,主體權利義務的承擔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業管理收費實踐中,卻經常出現主體混淆,歸責錯誤的現象:業主極易將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混為一體,或將其他業主對自己的侵權理解為是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善;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也出現越權管理,責任區分不清的情況。上述現象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對下面兩大法律關系沒有清楚的認識,將非物業公司的權威歸責于物業公司身上。
(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存在開發商對小區物業管理的情況,但由于開發商作為建筑單位,專業技能缺乏,不利糾紛的解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需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根據該條例頒布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分為一、二、三等級,物業公司需根據自身的資質實施對不同類型小區的物業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開發的小區還存在由開發商的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情況外,大多數小區的物業管理,是由有相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的。
在前一種情況下,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一個部門,與開發商是從屬關系,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對外的所有活動均需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但在后一種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分別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在小區的管理活動中,物業公司應對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但由于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之前,小區的物業是由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的,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當開發商將小區交由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管理時,下列現象就極易出現:業主將開發商的責任轉嫁到物業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絕繳納費用;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也錯誤理解了自己的權利義務:物業公司在業主入住時提出不交物業費不給房屋鑰匙;開發商將應退還給業主的購房款充抵物業費。
這些情況的出現,都是沒有弄清法律關系,對于業主來說,由于開發商對房屋負質量保證責任,在開發商沒有將維修工作委托給物業公司的情況下,業主只能要求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向物業公司提出主張,而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也應正確認識自己的權責:收繳物業費只能由物業公司進行,而房屋交付則是開發商基于房屋買賣關系應負的責任。
(二)業主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
業主與業主之間,主要存在因房屋相鄰產生的相鄰關系及因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可見,由于混淆了法律關系,物業管理當事人不僅無法達到最初目的,還可能因行為不當,對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
與上面提及的混淆法律關系不同,在有些情況下,業主拒交物業費、供暖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如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24小時巡邏,實際上物業公司并沒有做到,或約定保持小區環境整潔,而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保潔措施并不完善等。業主以物業公司沒有盡到職責為由拒交物業費用,實際上是錯誤地行使了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不安抗辯權的理論,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債務當事人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法定情形,則可以中止履行債務。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在物業管理中,物業費的交納通常都是先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的,符合不安抗辯權要求的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的要求。但事實上,即使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一般也達不到《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無法或者可能無法履行管理職責這一要求,因此,業主常常因證據不足,拒絕交費答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雖然業主無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但物業公司沒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管理已經構成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業主完全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要求完善服務,對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