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

導讀:
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保管人私自出賣構成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數額較大的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標的物未發生轉移的情形下,真正權利人基于物權優先原則,仍然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存在損害其利益的情形。此種情形下買受人有兩種救濟方式:一種是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一種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那么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保管人私自出賣構成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數額較大的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標的物未發生轉移的情形下,真正權利人基于物權優先原則,仍然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存在損害其利益的情形。此種情形下買受人有兩種救濟方式:一種是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一種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關于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管人私自出賣保管物怎么辦
保管人私自出賣構成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數額較大的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效力】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標的物未發生轉移的情形下,真正權利人基于物權優先原則,仍然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存在損害其利益的情形。而對于買受人來說,其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而落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買賣雙方均不得主張合同無效,該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種情形下買受人有兩種救濟方式:一種是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一種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在標的物通過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等方式已經發生轉移的情形下,真正權利人可以基于侵權之訴向買賣雙方主張權利,但依據買受人是否明知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如果買受人締約時不明知處分人無處分權,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則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不負返還義務。此時,應由出賣人向真正權利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買受人締約時雖不明知處分人無處分權,但并未支付合理對價,則不構成善意取得,買受人應向真正權利人負返還義務,不能返還時,應當折價補償,同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如果買受人締約時明知處分人無處分權,或者因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審查等義務,并不構成善意取得,處分行為無效,買受人應向真正權利人負返還義務,不能返還時,買賣雙方應共同向真正權利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4、如果買受人在締約時明知處分權人無處分權,且與處分人惡意串通損害真正權利人利益的,應按照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