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時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二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一、成立保管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實踐中保管合同成立時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事前僅有口頭約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變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則改變主意的一方并不構成違約對方當然無權請求強制履行也無權請求法院追究其責任。
二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占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嗣后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保管。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權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
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