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蓋章簽字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通常會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于種種原因在草擬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一、合同蓋章簽字基本知識
1、蓋章時要加蓋騎縫。
2、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通常會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簽即在每一頁的空白處簽字。
4、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為利于長年保存。對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復印件發生分辨困難時才是真正的麻煩。
5、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并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說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二、蓋章和簽字的注意事項
投標文件封面或扉頁、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但未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都屬常規錯誤文件封裝之前一定要認真檢查。
盡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志合同經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志那么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
一般說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于這一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
由此可見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關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于種種原因在草擬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同時將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隨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也并非少見對于出現在眾多合同上的蓋章問題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已經給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由于合同蓋章問題與當事人關系甚大因此本文擬對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合同蓋章糾紛進行類型化研究并對每類糾紛的處理發表些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