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車輛丟失時保管人的責任

導讀:
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丟失時保管人應承擔的責任 因車輛丟失而發生的汽車保管合同糾紛,是司法實踐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74條關于“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對在停車場丟失車輛的糾紛,應當考察保管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該保管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等情況綜合認定。那么停車場車輛丟失時保管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丟失時保管人應承擔的責任 因車輛丟失而發生的汽車保管合同糾紛,是司法實踐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74條關于“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對在停車場丟失車輛的糾紛,應當考察保管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該保管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等情況綜合認定。關于停車場車輛丟失時保管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丟失時保管人應承擔的責任
因車輛丟失而發生的汽車保管合同糾紛,是司法實踐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保管合同糾紛案件。合同法頒布前,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據,法院處理這類糾紛難度很大,判決的結果也不一致。如僅是對于已明確為車輛保管合同而發生的車輛丟失糾紛,有的法院判決保管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的則判決保管人和寄存人分擔;車輛買有保險的,有的法院還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先讓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保管人負責賠償;有的法院則判決先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再由保險人在保險額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74條關于“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對在停車場丟失車輛的糾紛,應當考察保管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該保管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等情況綜合認定。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如果是有償的,保管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寄存人因丟失車輛所造成的全部損失;若是無償的保管合同,一般情況下,保管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能證明其無重大過失的,可免除賠償責任。
這里涉及到保管人如何證明其有無重大過失的間題。審判實踐中,讓當事人舉證自己不存在的行為,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彌補。我們認為,保管人如果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了一個保管人應盡的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盡了像保管自己財物那樣的注意義務的,就應認定其己完成證明自己無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當然,對于有償還是無償保管合同,不能單純從寄存人是否有給付保管費的行為來區分。有時雖然沒有明確要給付保管費,但因為是其他交易行為而附帶的車輛保管,如因住賓館而將汽車寄存在賓館的停車場,就算停車場不收取保管費,也應認為是有償保管合同。因為住客的車輛保管費實際上已算到其住宿費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費上了。就算停車場的經營人與賓館、酒樓的經營人不是同一主體,寄存人因在賓館住宿或在酒樓吃飯而享受了免費停車的權利,但由此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也應視為有償保管。因為住客的車輛保管費實際上也已通過賓館或酒樓算到其住宿費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費上。
如果無法確定當事人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是否意味著場所的經營人就不應對車輛的安全負任何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經常看到停車場所經營人往往以其沒有收取車輛所有人保管費或收取的僅是場地使用費為由進行抗辯,要求免除對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在無法確定當事人存在保管合同的情況下,應區分幾種情況而定。
1.明確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但有專人看管場地,并規定停放車輛進出制度(如出入換卡、憑卡取車等)的,場地經營人與駕車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租用停車車位的關系,屬有償消費服務性質,應當納入消費法律關系來考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以及第18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經營者對其所經營的停車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特別是那種規定了各種車輛進出驗證制度且又有人員看守的停車場,更是如此。如車輛丟失的,說明經營人在保障客戶財產安全方面有過錯,而且過錯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經營人違背了法律對其規定的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2.沒有收取費用,但設有專人看管的,構成無因管理。車輛丟失,應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進行處理,即只有經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一般的過失,則應免除或減輕責任。
3.沒有收取費用,也沒有專人看管的,雙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系,場地經營人或所有人對客戶沒有任何義務。車輛丟失,責任應由客戶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