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中的債權責任應當承擔嗎

導讀: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無償保管合同中的債權責任應當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無償保管合同中的債權責任應當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托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于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的,寄存人則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為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梢?,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說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于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的告示義務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