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導讀: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另外,抗辯權并沒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再作裁判。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那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另外,抗辯權并沒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再作裁判。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實體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分為本體的效力與其它效力。本體的效力體現為拒絕履行權,其他的效力體現在對抵消權的影響,對履行遲延構成及合同解除的影響等。就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體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發生要求抗辯權人主張其抗辯權,有的則不需要。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體的效力:拒絕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權利,需要相對人請求履行時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權、請求權或者形成權那樣具有主動的性質。這樣,除拒絕履行需要積極主張外,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強調須經行使權利始生效果,難免有失公平,因此,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認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資救濟。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于追求雙方對立的債務能同時履行,這是公平原則在合同履行上的應用,故性質上不得主張抵銷而使兩債權互歸消滅。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訴訟上以及訴訟外均可行使,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告無須證明原告未履行,僅須表示援用抗辯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為消除被告的抗辯,則須證明其已經履行或為履行之提出,或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另外,抗辯權并沒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