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導讀:
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認為第三人加入必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是第三人承諾履行義務,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并無合意。那么什么是債務加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認為第三人加入必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是第三人承諾履行義務,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并無合意。關于什么是債務加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加入的概念是什么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二、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
1、對債權人的效力。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是否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同時免責,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原債務人是否可以免責?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如果原債務消滅,新債務亦應當消滅,所以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免責。反之,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行為是對原債務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對價,如果債權人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則并不意味著對原債務的免除。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至于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履行是否應事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有觀點根據第91條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認為第三人加入必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筆者認為,該條款并不適用于債務加入的情形。因為債務加入是第三人承諾履行義務,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并無合意。所以并非上述條款規定的合同一方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此外,債務加入中,第三人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是純粹使債務人獲益的行為,所以無須經得債務人的同意。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范圍,筆者認為應當以第三人承諾時債的內容為限,且包括從債務以及相應的利息。因為第三人的加入沒有對價,完全是一種自愿履行,所以筆者認為除第三人明確表示承擔以外,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違約金等第三人可以不必承擔。
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并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但因為我國法律對并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后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所以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清償后,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出發,應當賦予其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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