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導讀: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1、對債權人的效力。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該條款并不適用于債務加入的情形。此外債務加入中第三人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是純粹使債務人獲益的行為所以無須經得債務人的同意。那么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1、對債權人的效力。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該條款并不適用于債務加入的情形。此外債務加入中第三人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是純粹使債務人獲益的行為所以無須經得債務人的同意。關于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1、對債權人的效力。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是否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同時免責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原債務人是否可以免責?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如果原債務消滅新債務亦應當消滅所以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免責。反之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行為是對原債務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對價如果債權人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則并不意味著對原債務的免除。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該條款并不適用于債務加入的情形。或者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此外債務加入中第三人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是純粹使債務人獲益的行為所以無須經得債務人的同意。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并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但因為我國法律對并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后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所以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清償后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出發應當賦予其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