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導讀: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1、對債權人的效力。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1、對債權人的效力。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何
1、對債權人的效力。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是否意味著第三人可以同時免責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原債務人是否可以免責?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如果原債務消滅新債務亦應當消滅所以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免責。反之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行為是對原債務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對價如果債權人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則并不意味著對原債務的免除。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并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但因為我國法律對并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后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
債務加入的概念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