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區別

導讀: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順序,是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區別。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那么先履行抗辯權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順序,是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區別。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關于先履行抗辯權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边@種抗辯權是我國《民法典》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先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一方面是指必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而不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合同產生的。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必須互負債務,這就表明應當存在于雙務合同之中。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認為雙方所負的債務應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順序,是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區別。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于保護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