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權力可以主張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債權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那么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權力可以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債權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關于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權力可以主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張代位權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權力可以主張
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主張代位權的方式
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當僅限于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采取上述方式主張權利。
如果將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擴大到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則很難判斷債務人構成怠于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就很難實現。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債權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必須是未決債權,因為代位權的行使應經過訴訟程序,不應直接適用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