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嗎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那么代位權訴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關于代位權訴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訴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嗎
債務人的債權有擔保人擔保的,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但一般保證的,要先向債務人主張,強制執行后無法清償債務的,才能向擔保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我國大陸法律不允許使用此種方式。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即必須采用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任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在行使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保證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因為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也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