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實施的前提條件

導讀:
可見,代位求償權的產生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前提條件。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 「鶕kU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那么代位求償權實施的前提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見,代位求償權的產生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前提條件。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關于代位求償權實施的前提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求償權實施的前提條件
依據《保險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本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缺少的條件。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依據《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梢姡磺髢敊嗟漠a生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前提條件。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以前,保險人未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向第三者求償的權利仍屬于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如果選擇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并不違背法律規定,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但此行為必將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可因此對被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在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則無論被保險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險人轉讓其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在法律上已經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償權的權利,對于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無權處分,即使處分也將無效。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這是代位求償權行使的額度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例如,我國《保險法》第45條第3款即規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超過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仍可對其沒有取得賠償的部分,繼續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實踐中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若第三者僅具有部分償還能力,無法同時滿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和被保險人的繼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保險人此時應犧牲其代位求償權,待被保險人充分受償后,再向第三者索賠。筆者對此觀點有不同看法。保險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究其本質,也是一種賠償請求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相同,且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為何要保險人犧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呢?此有悖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較為可行的處理方法是,依照公平原則,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分第三者的財產。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3.《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全文(征求意見稿)》
第十七條 保險代位求償權及其訴訟時效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中斷。
另一種意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及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僅向保險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張權利的,保險人可以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