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復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68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號文件”規定精神,已進入執行程序和正在審理期間尚未結案的應一并考慮,具體辦法是,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訴法院盡快審結,然后由其統一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所占比例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未向法院起訴的債權人的債權則不予考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68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號文件”規定精神,已進入執行程序和正在審理期間尚未結案的應一并考慮,具體辦法是,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訴法院盡快審結,然后由其統一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所占比例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未向法院起訴的債權人的債權則不予考慮。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冀法(經)[1991]61號《關于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1]10號文件第四條時應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在清理整頓公司中,公司被撤銷且資不抵債的,可視為該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破產財產不是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債權不僅包括已通過訴訟得以確認的債權,也包括未經訴訟確認的其它債權,對未經訴訟確認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張無異議,即可直接參與清償;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張有異議,則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1)10號文件第四條時應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請示(冀法(經)[1991]61號)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執行你院(1990)法經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時,恰逢你院法(經)發[1991]10號文件(以下簡稱“10號文件”)下發,該文件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的公司已被撤銷,有多個債權人,且資不抵債的,應當委托被撤銷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該《通知》第六條規定執行,”經初步了解,此案被執行人屬于該條規定的情況,共有11家屬于同一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我院去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時,這些債權人中有3家的債權已通過訴訟得以確認并已進入執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起訴,正在審理期間;有2家未向法院起訴,應如何對待這些債權人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執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所負義務以滿足申請人所享有的權利的行為,申請人的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而予以確認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在申請人的權利尚未全部滿足之前,而被執行人尚有可執行的財產時,應將被執行人的全部可以執行的財產在已生效并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人中按比例分割,而沒有依據將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甚至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所有債權人一并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予以考慮。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68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號文件”規定精神,已進入執行程序和正在審理期間尚未結案的應一并考慮,具體辦法是,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訴法院盡快審結,然后由其統一按各債權人的債權所占比例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未向法院起訴的債權人的債權則不予考慮。第三種意見認為,第二種意見基本可行,但為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應由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起訴的債權人說明情況,如其表示放棄債權即不予考慮,如其表示主張債權向法院起訴,并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的,即應等受訴法院審結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號文件”統一執行。應如何處理,請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