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的債權是否有效

導讀:
本案中胡某與饒某實際結了婚,胡某放棄債權的條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因而胡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與饒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胡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應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而本案中,胡某與饒某結婚,對外來看好象是一種合并,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來說,胡某和饒某是一個民事主體;但對內而言,胡某和饒某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胡某和饒某結婚不能產生債的混同,胡某有權向饒某主張債權。那么胡某的債權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胡某與饒某實際結了婚,胡某放棄債權的條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因而胡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與饒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胡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應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而本案中,胡某與饒某結婚,對外來看好象是一種合并,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來說,胡某和饒某是一個民事主體;但對內而言,胡某和饒某仍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胡某和饒某結婚不能產生債的混同,胡某有權向饒某主張債權。關于胡某的債權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2月,胡某(男)和饒某(女)商定與各自的配偶離婚后再彼此結婚。胡某先與妻子離婚后即催促饒某離婚。同年10月,饒某以無錢給付小孩撫養費為由向胡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此后不久,饒某與其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為了盡快與饒某結婚,胡某把一張仿制的借條當饒某的面撕毀,并對饒某說:“只要你和我結婚,所借的10000元就不用還了”。次年農歷正月,胡某如愿與饒某登記結婚。2004年2月,胡某與饒某因感情破裂離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饒某償還借款10000元。
分歧:
法院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對胡某的債權是否有效,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口頭承諾只要饒某與其結婚,借款就不必還了。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自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案中胡某與饒某實際結了婚,胡某放棄債權的條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因而胡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與饒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胡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應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胡某放棄債權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胡某與饒某結婚不產生債的混同,胡某與饒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
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