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

導讀:
甲水泥廠因未獲實際執行,遂對乙建筑公司對丙房產公司享有的且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以甲水泥廠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丙房產公司作為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已付清了訴請的此筆款項,原告甲水泥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乙建筑公司作為第三人在庭審中述稱,與被告丙房產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原告甲水泥廠主張代位權不成立。在該代位權訴訟案中,恰在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債的關系是否有效存在上存有不同觀點。那么代位權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水泥廠因未獲實際執行,遂對乙建筑公司對丙房產公司享有的且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以甲水泥廠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丙房產公司作為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已付清了訴請的此筆款項,原告甲水泥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乙建筑公司作為第三人在庭審中述稱,與被告丙房產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原告甲水泥廠主張代位權不成立。在該代位權訴訟案中,恰在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債的關系是否有效存在上存有不同觀點。關于代位權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廠與乙建筑公司之間有多年買賣水泥的業務關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廠水泥款及裝卸費共計238萬余元。為索要欠款,甲水泥廠提起訴訟,并提供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凍結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產公司處的債權(工程款)240萬元。該買賣水泥合同欠款糾紛案經判決生效后,于2002年10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向丙房產公司送達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以執行甲水泥廠對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債權。但丙房產公司提出異議,以與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等為由,拒絕履行其對乙建筑公司的債務。法院依法不對其異議的真實性予以實體審查,也未予以強制執行。因乙建筑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遂裁定中止執行。
甲水泥廠因未獲實際執行,遂對乙建筑公司對丙房產公司享有的且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以甲水泥廠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丙房產公司作為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已付清了訴請的此筆款項,原告甲水泥廠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乙建筑公司作為第三人在庭審中述稱,與被告丙房產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原告甲水泥廠主張代位權不成立。
另查明,至2001年底,丙房產公司應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500萬余元。基于乙建筑公司的指示,丙房產公司于2002年1月向某貿易公司付款70萬元,于同年8月、9月先后向某貿易公司付款,三次共計500萬元。
二、問題的提出
在代位權訴訟中,法院要對代位權是否成立作出判斷,確認兩個債之關系是否有效存在,要解決的爭議事項并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該代位權訴訟案中,恰在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債的關系是否有效存在上存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乙建筑公司雖對丙房產公司享有債權,但因丙房產公司基于乙建筑公司的指示付款而歸于消滅,因此在原告甲水泥廠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乙建筑公司對丙房產公司已不再享有債權,故代位權訴訟已失去基礎,不能成立,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丙房產公司基于乙建筑公司指示而付款是在法院對該240萬元債權凍結期間進行的,丙房產公司與乙建筑公司均是在明知法院依法保全財產的前提下,而發生的非法支付行為,違反執行程序的規定,是明顯的惡意行為,以達到乙建筑公司逃避對甲水泥廠的債務為目的,這種非法的財產轉移行為,不能產生財產的必然喪失,故應認定乙建筑公司對丙房產公司仍享有債權,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三、分析
(一)債務人乙建筑公司的處分權受限問題




